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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申诉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: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高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和处理不服。
工作日 上午9:00~11:30,下午13:30~17:30。
本事项不收费。
无
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
书面受理
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
(010)51994853
1. 申诉申请书及副本各一份;
2. 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;
3. 委托他人申诉的,应当提交委托手续;
4. 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,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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